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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两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精神,结合《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补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贴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其中: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四条 两补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给予捐助。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50%,市县(市、区)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2017年两补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0元,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级财政负担的两补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残联根据各地补贴对象人数、补助标准等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分配下达,确保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市县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预算安排对市县的两补资金,省民政厅、省残联应执行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提前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算的70%。省人代会批准预算的45日内应及时将未下达的经费预算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比照此期限将两补资金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两补资金按照“当月申请,当月计发”的原则,由县级民政、残联部门按月发放,于每月 10 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两补资金也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 10 日前发放到户。

  第八条 两补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县级国库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账户。社会化发放确有困难的,可由县级财政将两补资金拨付同级民政、残联进行发放。对于集中供养的补助对象,两补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第九条 县级民政、残联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两补资金的账户,原则上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和残联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两补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代理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民政和残联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对全市上年度发放明细、资金拨付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回单等)进行初审。3月份,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残联将联合组织集中审核。

  第十二条 两补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核查结果,在分配下年度两补资金时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残联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各地民政、残联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两补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复审备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组织开展对两补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工作、分配省级财政两补资金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每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重点任务等适时补充完善和调整两补资金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两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两补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从两补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民政、残联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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