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人大概览    要闻动态    监督在线    选举任免    党建园地    工作研究    一府两院    自身建设    阳泉新貌    人大信箱
首页 > > 地方法规
 
  
城镇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城镇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城镇建设和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原则、范围

  第四条 支持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全省城乡规划要求。对无规划或规划到期未修编的项目,不予安排。

  (二)坚持突出重点。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划要求及重要工作安排,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资金投向,打破分散使用、条块分割的局面。

  (三)坚持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山西省城镇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规划编制、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奖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及其他城乡建设领域项目。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规划编制项目。指用于编制全省跨区域规划、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小城镇及古村镇规划、新型城镇规划等项目。

  (二)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项目。指用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项目和申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奖励性补助项目。

  (三)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项目。

  1、整治维修项目。包括历史建筑的维修和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进行的整治项目。

  2、信息系统和档案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硬件购置、信息采集(主要是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测绘)等内容。

  (四) 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奖补项目。指省财政对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营的县(含大同新荣区、阳泉郊区、朔州平鲁区三个远郊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的项目。

  (五)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领域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雨污分流、城市道路改扩建、建筑节能、公共停车设施等城市综合环境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

  (一)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适合引入竞争性使用省财力机制的具体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管理;

  (二)通过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重要工作安排,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财政监督和审计结论,相关工作组织、进展及成效,地方财力及当年预算规模,地区其他相关发展指标等因素,并按相应权重进行具体量化、测算,资金依规定程序下达;

  (三)通过项目法分配的,采取贷款贴息、基金投资、以奖代补、PPP财政奖补和专项补助等方式,资金依规定程序下达;

  (四)列入实行竞争性分配管理的项目资金,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及其他城乡建设领域项目的,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具体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进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库。省住建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二)支持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奖补项目的,由各设区的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所辖市、县(市、区)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考核结果情况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根据考核结果、污水处理量等情况提出以奖代补资金计划。

  (三)用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城镇化建设等试点示范类事项的,由省住建厅按照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开答辩、专家独立评审、竞争性遴选、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区域中择优确定实施主体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四) 专项资金用于PPP基金投资的,设立的PPP投资引导基金要符合《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等相关基金运作规范性要求,确保所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体投资方案须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五) 对于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进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城市人居环境领域建设的,根据当年资金结余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由省住建厅根据年度PPP项目情况提出奖补资金分配计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镇的建设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住建厅。对按项目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住建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并与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安排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综合使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住建厅应科学确定各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通过安排预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预算执行中省住建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住建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住建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城镇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监管机制。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资金使用部门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资金申报单位和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站由滚球365官网常委会办公厅主办 阳泉人大网站编辑部承办 联系电话:0353-2293451
晋ICP备05003266号—1 建议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