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源头管理,坚持结果导向,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确定,是指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确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和组织采购项目验收活动。在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第三方专业意见须经采购人确认并存入档案。
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确定
第四条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市场调查确定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但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第五条 采购人或者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第六条 预算金额小于5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情况,在项目需求确定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
第七条 预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与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项目需求确定前由3名及以上的单数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论证小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论证小组成员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第八条 采购需求论证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调研情况进行。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三)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四)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九条 采购项目进行需求论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但以下项目除外,: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同类采购项目。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应当具有与评审专家相等的专业能力。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第十一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或者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项目进行履约验收时,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服务对象或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严格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或者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验收方)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确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负责人。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须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效果等内容。验收小组应当熟悉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三)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组成部分。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需求论证小组成员、履约验收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需求论证小组成员、验收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采购人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采购人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或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涉密项目的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按照涉密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