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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我省艰苦地区是指:娄烦县、阳曲县、天镇县、阳高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武乡县、壶关县、平顺县、沁县、沁源县、右玉县、平鲁区、山阴县、左权县、和顺县、榆社县、昔阳县、平陆县、万荣县、闻喜县、垣曲县、夏县、神池县、宁武县、五台县、河曲县、静乐县、偏关县、五寨县、保德县、繁峙县、代县、岢岚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吉县、古县、安泽县、浮山县、乡宁县、蒲县、临县、石楼县、方山县、中阳县、兴县、岚县、离石区、柳林县、交口县、交城县、沁水县、陵川县58个贫困县。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岗位)是指:

  (一)在上述艰苦地区的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二)县级政府驻地以下(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国有农(牧)场、国有林场(含省直林局及所属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基层林业事业单位)、农业类技术服务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综合文化站等;

  (三)工作现场地处上述艰苦地区的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地方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从实际到岗日期算起)。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脱离本办法所规定岗位的毕业生,不予补偿学费。

  (三)在岗期间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工作表现良好,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省财政学费补偿标准为: 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4000元,补偿三年,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补偿两年。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三年期满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后,其学费补偿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在校期间有助学贷款的,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第八条 为简化申请程序,提高审核管理服务效率,学费补偿申请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县级政府的人社、教育、文化、农口、卫生计生等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服务合同时,除双方各持一份外,应再增加一份合同(原件),并由高校毕业生本人递交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留存。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受就业服务合同时,要同时审核学生毕业证、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并留存其复印件,共同作为今后审核学费补偿申请的主要依据。

  (二)自高校毕业生到岗后的3年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向县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县级政府的人社、教育、文化、农口、卫生计生等部门了解所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年度工作情况和年度鉴定意见,做为3年期满审核依据登记备案。

  (三)自2017年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新增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县教育局、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满后,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学费补偿申请,填报《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艰苦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学费补偿申请后,根据补偿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查确定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并予以公示。

  (五)自2020年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向县教育局报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艰苦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汇总表》(附件3),由县教育局出具正式文件一并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艰苦地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请补偿资金。

  (六)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汇总各县申报材料,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库,自2021年起,于每年的2月底前内向省教育厅报告基层就业情况、提出当年3年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审核意见。省教育厅于每年3月下旬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学费补偿申请。

  (七)省财政厅依据省教育厅的经费申请,及时下达补偿资金。县级财政应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高校毕业生手中,补偿资金到位时间不得超过30天,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县级教育部门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申请负主体审核责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省教育厅和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通过抽样检查等形式监督检查县级建档管理、申请审核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财政补偿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从2020年起,省财政厅根据下年度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满3年的具体人数,按照补偿标准足额安排下年度学费补偿预算。下年度内,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的经费申请,及时下达补偿资金。由于高校毕业生到岗时间和3年期满时间不同,为保障补偿资金及时发放到位,省财政可采取上年度提前预拨当年清算的拨款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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