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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介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阳泉市的国家权力机关。1954年6月,阳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目前是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人大代表286名。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大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本市出席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2年7月,阳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36人,其构成为: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委员29人。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包括办公厅、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室、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和信访办公室等10个县处级机构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中心等2个正科级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阳泉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补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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