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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法律体系的确立

       秦朝的灭亡使汉初统治者认识到法治改革的紧迫性,于是在“汉承秦制”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完善法律体系的措施,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为汉初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法律的治国功效也由此凸显出来。

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汉朝初年,经历了秦朝暴政和连年战争,民不聊生、百废待兴,为了尽快稳定民心、恢复生产,以刘邦为首的统治集团,转变立法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作为治国方略。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史记·曹相国世家》载:“(曹参)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参为汉相国,清净极言合道。然百姓离秦之酷后,参与休息无为,故天下俱称其美矣。”由此可见,汉初采用黄老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取得了明显成效,对稳定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汉初治国思想的核心仍是法家思想。学者金春峰在《汉代思想史》中将这一问题解释得非常透彻,他指出:“汉初黄老思想,主张清静无为,对秦代的严刑酷诛来说,似乎确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但是,它的实质仍然是严酷而毫不放松控制与镇压的‘法治’。它纠正与改变的是秦代对法治的滥用,而其法治的精神与立场,则是没有改变的……汉初统治者在清静无为的宽容面貌下,所严守不失的,正是黄老或法家思想的这个基本精神与立场。因此,‘汉承秦制’,不只是指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结构、施政大纲,也包括秦代奉行的法家思想。”

汉初的立法措施

  首先,废除秦朝酷法。“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于东井。沛公至霸上……十一月,召诸县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吏民皆按堵如故。”从记载看,刘邦首先废除的是秦始皇统治后期的严刑峻法。此后,孝惠四年“除挟书律”,高后元年“除三族罪、袄言令”,同时被废除的还有沿用已久的肉刑等酷刑。
  其次,保留秦律之“宜于时者”。《晋书·刑法志》就明确记载:“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盗》《贼》《囚》《捕》《杂》《具》这六篇秦律均为汉朝法律所继承。另外,据考证,《口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等也都沿袭秦律。
  再次,根据需要制定新法。《九章律》制定后,“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这些新法律的创立,弥补了汉朝法律的部分空白,着重体现在对朝廷礼仪和对皇帝尊严的维护。新法中还包括名目繁多的令,如《宫卫令》《田令》等。
  总之,汉初的立法改革,是在总结秦律基础上不断进行的改进和完善,是与汉朝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益举措。从汉初开始的立法改革贯穿整个汉朝,对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初的立法成就

  首先,“约法三章”。汉朝最早的立法活动,可上溯至刘邦称帝以前的“约法三章”,此为西汉立法的开端。虽然“约法三章”只是当时夺取和维护政权的策略性口号,但它也确实反映出百姓长久以来的愿望,得到了百姓积极拥护。
  其次,“作律九章”。公元前202年,刘邦又提出:“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由此可见,《九章律》就是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又新增《兴》《厩》《户》三篇组成。《九章律》是汉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具体内容已经失传,但其与秦律之间的继承关系十分明显,并较之秦律又有所丰富和发展。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律,以刑事为主,兼有断狱、调整经济、户籍管理等多方面功能,是汉初巩固和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
  再次,军事、行政、礼仪等方面的立法。汉高祖时,“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陆贾造《新语》”。惠帝时,又命叔孙通增补汉律所未及的礼仪,完成《傍章》十八篇。此外,汉初也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律令,如《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


汉初法律的治国功效

  汉初社会的种种现状,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调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权衡各方利益,根据社会现实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发展,达到了控制社会的目的。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为例,它将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相结合,德刑并用,涵盖了通行的刑法、民法、户籍法、诉讼法、组织法、邮政法等28种律令,基本涉及了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比如,《田律》《户律》中对土地与户籍制度的规定,加强了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为汉初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提供了依据。在市场管理方面,加大了对集市交易和手工业者的管理力度,这在《市律》和《金布律》中都有详细体现。在对基层组织的控制方面,国家严格管理各种簿籍,如宅园户籍、田命籍、田租籍等。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国家也制定了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比如禁止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在身份控制方面,军功爵制是汉初的独特现象,《爵律》《户律》《具律》等都有对爵位制的相关法律记载。另外,在《二年律令》中还提到了敬老制度、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家庭内部关系的规范等。由此可见,汉初法律控制系统已较为完备,在“汉承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对社会的有效控制。
  楚汉战争期间,为了寻求更多的同盟者和支持者,刘邦分封了大量的异姓诸侯王。建国后,又建刘姓诸侯王作为藩辅。汉初的政治形势是诸侯国权力过大,周边又有匈奴的威胁,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严格控制与约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二年律令·贼律》中就有这方面的详尽法律条文,比如规定:“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来诱及为间者,磔。”另外,在《二年律令》中还有诸多防范诸侯王与惩治通敌叛国的措施,如《贼律》中就有关于危害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的犯罪及刑罚的规定;《捕律》中则规定了抓捕犯人的相关要求,其中特别提出对捕获诸侯的间谍予以重奖。这些律令的制定,主要就是涉及朝廷与诸侯国的关系。
  为了稳固统治,在高祖及吕后时期还致力于从根本上铲除异姓诸侯王,在讨伐过程中,朝廷还不时策略性地颁布赦令,有效地将各诸侯王控制的地区以及臣民收归中央朝廷的统治秩序之中,汉朝法律的治国功效由此得到了突出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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