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和权限
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发现或者收到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三)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实施对驻在部门上述组织和人员监督监察。
(四)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五)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存在的“四风”问题,立即报告市纪委监委,先行查处,快查快处。
(六)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定期向市纪委监委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承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市巡察办做好对驻在部门的巡察工作;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做好本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履行职责期间有以下监督权限: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它专题会议,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及成员通过列席重要会议行使监督权。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帮。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七)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派驻机构反馈。
(八)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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