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意,或者发现其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在人大会议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有关机关及其部门的质询案。宪法和有关法律对质询案的提出及其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为代表行使质询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符合这样几个条件:
一、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期间提出。
二、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三、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及其部门,不能是机关及其部门里的某个人。全国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
四、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质询案提出以后,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五、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